中共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编辑: 时间:2014-12-29(2012.6)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形势下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严把发展党员的“入口关”,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一) 经党支部大会提名和党支部委员会预审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二)预备期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范围
教职工所在单位,学生所在班级、年级、院部范围内。
三、公示内容
(一)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培养对象时间、培训情况、支委会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等。
(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何时何地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党员预备期、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等。
四、公示方式
公示应以张榜公告为主,也可同时采用网上公告等其他形式进行。
五、公示期限
公示对象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六、公示程序
(一)对拟决定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公示,并同时报党总支委员会批准。
(二)党支部按照公示内容进行公示。
(三)若在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党支部要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向署名或当面反映的群众反馈核实结果。并按照“公示结果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公示结果及处理情况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七、公示结果处理
(一)群众对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无意见的,公示期满后,分别按相关程序进行。
(二)群众对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提出异议或意见的,经认真核实,符合预备党员发展或转正条件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应延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对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或转正的,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这些缺点和不足。对经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或转正条件的,党组织也要与他们谈心,做好引导教育工作,放下思想包袱,加强党性修养,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四)经查实,对借公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人,要严肃批评和处理。
(五) 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间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公示结果及处理情况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八、工作要求
(一)在实行公示制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正确认识公示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好群众监督与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关系,处理好公示与发展党员工作其他程序的关系。要防止以单一公示取代组织考核和发展党员的其他程序。公示反馈意见作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重要参考依据,能否入党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最终审批通过仍然按规定在党内进行。
(二)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收集整理并调查核实,公示中所收集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区别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各级党组织必须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和所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对经调查核实的泄密直接责任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处分。
九、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